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结题要求
一、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二、高校科技计划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 6 个月内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应由本单位外且非同一单位的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结题验收意见。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结题专家不少于 3 人。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应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验收分为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会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通讯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重点项目结题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不少于7 人。
三、项目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项目编号)”(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未标注的不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材料。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且未报告省教育厅的。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 6 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五、为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开展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有关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六、项目组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