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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9    作者:     来源:     点击:

齐鲁师院政研字[2017]11号

为推动我校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活跃学术气氛,切实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学术报告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加强学术融合、资源共享,营造宽松和谐、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学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第二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学科专业,每学期组织不少于3次学术报告;校级重点学科,每学期组织不少于5次学术报告;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平台,应积极组织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第四条 凡我校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统筹安排。每学期初,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交科研处备案后,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六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励,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严禁对个别人借学术交流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七条 为促进校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按学校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告人给予一定报酬,并记入工作量。

第八条 组织学术报告,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国际性研讨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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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关于印发《齐鲁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齐鲁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