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设立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旨在鼓励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科技发明与科技制作、文艺创作,以推动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注重学术创新性,注重与当前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注重与学校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的结合。
第四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暂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发明与科技制作类、文学创作四类资助项目。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学校设立“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奖励基金”, 全日制在校本、 专科学生以“以齐鲁师范学院”为单位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学作品、获得的专利等均可获得奖励。大学生科研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科研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大学生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载体,这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高校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脱颖而出。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科研项目应以课题组为单位申报,每个课题组应由不低于5人的学生组成,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学风正派,工作勤奋。其中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应具有较好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且每个申报人只能主持申报或参加1个项目。
2.项目申请者应勤奋好学、学有余力、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具有一定的相关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研究队伍、时间保障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学生科研实行导师制。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以上的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与经验、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负责指导学生按照要求进行该项研究,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指导他们完成结题总结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由各学院推荐,科研处备案。
4.申报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求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意义;鼓励学生选择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相联系的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5.批准立项的项目完成期限为一年,且须课题负责人在校学习期间内完成。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计算机应用软件、文艺作品以及其他成果。
6.申请者须认真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向学校推荐。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推荐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送主管校长审定并发文下达科研计划。
第七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研处和各教学单位科学分工,各司其责。
第八条 每学年由科研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申报,各学院初评后汇总、分类交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结题报告书须写明项目实施情况、成果总结和经费使用等,同时提交成果原件。结项审核后由校、院及课题组存档。
第十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也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大学生科研基金实行限额资助,理科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500元,文科为1000元。由校财务处、科研处按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严禁超支。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差旅费、论文版面费等。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校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批评、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项目执行期间,所在学院要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并关心项目研究进展。凡在规定时间不能结题者,将暂停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酌情减少所在单位下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项数。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大学生科研活动给予必要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奖:1、在学校确定的B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学生作者列首位奖励 1000 元/篇;第二位奖励 800 元/篇;其他位次奖励 500元/篇。 2、在学校确定的C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学生作者列首位奖励 800 元/篇,第二位奖励 600 元/篇,其他位次奖励 400元/篇。3、在学校确定的D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学生作者列首位奖励 500 元/篇;第二位奖励 400 元/篇;其他位次奖励 300 元/篇。 4、在其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与作品,学生作者列首位奖励200 元/篇;第二位奖励 150 元/篇;其他位次奖励 100 元/篇。 5、学术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类3000 字以上,理科类 2000 字以上),摘要、简报和增刊等论文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生作者列首位奖励2000 元/部;第二位奖励 1500 元/部;其他位次奖励 1000 元/部。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奖 :1、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学生列首位设计人奖励 1000 元/项;第二位设计人奖励 800 元/项;其他位次设计人奖励 500 元/项。 2、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学生列首位设计人奖励 800 元/项;第二位设计人奖励600元/项;其他位次设计人奖励 400 元/项。 3、获得音乐、舞蹈、戏剧等的专利著作权者,学生列第一位专利著作权的奖励 500 元/项;第二位专利著作权的奖励400 元/项;其他位次专利著作权的奖励 300 元/项。
第十七条 鉴定成果奖: 获得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为准,学生列首位完成人奖励 500 元/项;第二位完成人奖励400 元/项;其他位次完成人奖励 300 元/项。
第十八条 奖励程序:申请奖励者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应复印件,学术论文奖项需复印发表刊物封面、出版日期页、目录和论文首页,被权威刊物索引收录的论文应在出版日期页标明检索号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处对各类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办理奖励事宜。奖励所需资金经分管校长审批后从“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