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是高校科研体制创新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科研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地域发展战略,瞄准学科前沿、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从而在促进地区人文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成为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基地要发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和体制改革创新五大功能,使其成为我校在国家、省人文社科某一领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学术交流和相关资料信息建设的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申请
第五条 设置研究基地的原则是:坚持标准,总量控制;学科合理,择优遴选;定期评估,淘汰绩差;达标递补,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申报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条件是:
1.申报研究基地的机构应为隶属于我校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与专门的科研机构。
2.申报研究基地的机构应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年平均3万元以上。获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等3项以上。出版学术著作5部以上,年均在我校确定的D类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研究人员中正高职人员比例应在30%以上,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人员应在80%以上。
4.不受理依托同一学院申报两个及以上的研究基地。同一研究人员、项目、成果、学科不可交叉和重复使用,与申报研究基地不相关的项目、成果、学科不作为相关的申报条件。
5.第六条第2款同样适用于研究基地绩效评估。
第七条 研究基地设置的程序和方法是: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由各学院负责推荐,科研处负责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应由本校和外校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基地项目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
第九条 研究基地在依托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基地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确定的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和实施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学术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依托学院领导、校科研处、主管校领导及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校投入和争取上级部门投入。
1.主管部门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学术会议。
2.学校为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投入专项研究经费,其中获得省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校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配套经费上限为每年30万元。我校经费投入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订阅刊物、人才培训、日常办公经费等,并列入我校年度经费预算。
3.由主管部门和我校下拨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由财务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在图书资料方面,学校帮助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库,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资料的订购需要。
第十二条 在后勤保障方面,学校努力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研究和办公条件,对基地的设备采购和供应预以优先安排,保证基地的科研设备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成果简报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要把承担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科研项目实行自由选题申报与承接委托研究相结合。研究基地项目管理按照我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齐鲁师范学院xx研究基地(xx研究中心)。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研究基地3年内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在条件成熟时,结合承担的科研项目设置开放课题和开发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按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在科研处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充分准备,做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基地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2.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3.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