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气氛,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学院的科研和学术水平,促进学院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扩大学院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的原则。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术问题的探讨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前沿的探索,鼓励学术观点、学术思维和学术方法的创新。对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均应采取讨论、争鸣等方式来解决,坚决反对政治压制和人身攻击。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形式。学院鼓励学术交流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各系、部、所除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之外,要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参加院内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要有计划地安排学术骨干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学院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加大对外交流,积极承办、主办或协办各类全省、全国乃至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各类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本院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该组织内专家、学者的联系,邀请该组织内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以提升我院的学术知名度。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协调院内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协调与兄弟院校及国内外社会各界横向联合的全省、全国和国际性学术会议等方面的交流活动;负责与本院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统计、报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把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承认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术团体的学术年会或换届大会。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其主题必须紧密联系我院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以及对外影响力。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宣传。凡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活动期间要积极宣传学院的科研成果和成就,回院后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学术报会,以提高参加学术会议的效益。凡属具有报道价值的学术活动,《齐鲁师范学院学报》和《齐鲁师范学院院报》均要开辟专栏集中介绍,或以简讯的形式予以报道,以努力提高我院的学术知名度。
第六条 对学术活动学术性的要求。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尤其是学术报告,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应尽量减少一般性的情况介绍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 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一)由学院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由科研处提出经费预算,报学院审批。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以各部、系、所名义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须有承办单位提前半年经科研处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举办。其会议费用原则上由各承办单位筹集解决。经费情况确有困难的,可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研究审批后,相关会议费用可由学院支出或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二)外出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会务费按会议规定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差旅费按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学术报告费用支付标准。由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报告,报告人的费用由学院支出。由各系、部、所主办的各种学术报告,报告人的费用由各系、部、所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