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是高校科研活动和科技创新的基地,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平台。为进一步推动我院从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的转变,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研究生培养方面的作用,学院鼓励建立集科研与应用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所(室)等科研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院内成立的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并承担教学、培养人才任务的科学研究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建设人才梯队、组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规划实验室建设、承担专业建设和研究生的联合培养等。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立足学科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发展的规律,跟踪学科前沿,不断增强承担高层次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使其逐步成为能代表学院学术水平的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促进学科建设;在技术开发研究方面,以基础研究的成果为源泉,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基础研究深入开展,在发展过程中成为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研究力量。
第三条 学院科研机构一般有以下形式:
(一) 经上级机关批准建立的、有专职科研人员、直属学院领导的科研机构。
(二) 跨学科系(部)成立的科研机构。
(三) 各系(部)根据各自的研究方向和科研力量,申请成立的研究所(室)。
(四) 学院或各系(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 学院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各研究所(室)均以齐鲁师范学院×××研究所(室)的名义开展科研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系(部)申请建立科研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内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总人数原则上应在10人左右,且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及与企业进行联合开发的科研任务能力。
(二)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必需的技术人员队伍。
(三)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过一定数量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四)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以及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渠道。
第六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组建科研机构应由所在系(部)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的需求统一规划,由拟建科研机构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齐鲁师范学院科研机构建立申请表》,说明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领域和方向、研究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现有条件、拟定负责人等内容,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送学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科研机构。成立这类科研机构,须由系(部)向学院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呈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各类科研机构暂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经管、人文社科、艺体分类设置,定期考核和评估,滚动发展。科研机构一般不刻公章,若确有需要须报学院批准,公章由系(部)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所长(主任)应具备的条件:所长(主任)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所长(主任)原则上要求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过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科研究领域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有相当的学术权威性。 所长(主任)的遴选,必须在符合所长(主任)基本条件、在广泛吸收教师和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系(部)领导提名,系(部)会议讨论通过,经学院科研处、人事处审查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副所长(副主任)由所长(主任)提名。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等发展需要或考核结果,可以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并。科研机构也可主动提出申请撤消、合并或调整,经系(部)会议讨论同意,报学院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学院将在科研立项、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学院规定提取所室内项目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和所室内结题项目一定比例的科研发展基金作为日常运行经费,经费的开支由所长(主任)统一调控。 主办和承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可向学院申请学术交流补助专项经费。学院对科研机构的工作业绩实行独立考核,科研工作量按研究所(室)整体计算,科研的工作量报酬按研究所(室)进行分配。所长(主任)、副所长(副主任)的管理工作以一定的管理工作量形式在分配中得以体现。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两级管理。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由所长(主任)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管理。科研处负责对各科研机构的申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科研处建立科研机构管理档案。各科研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提交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科研工作计划。否则,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机构考核评估制度。学院对科研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课题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研究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所在学科教师的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三)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项目及高水平论文、专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
(四)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与研究生联合培养情况。
(五)学术活动:内部人员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六)学术兼职:内部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实验室等条件建设情况等。
(九)领导班子:如果科研机构内有超过1/2的教师认为现有所长(主任)工作不称职,系(部)可重新组织遴选所长(主任)。
第十六条 对科研成果明显突出、有横向科研项目、积极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并初见成效,考核成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学院将视其运行情况和科研业绩,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对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机构,学院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会同有关系(部),对该科研机构予以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一)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科研机构。
(二)研究人员或研究方向发生较大变化。
(三)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给学院声誉、经济等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