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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严谨认真、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崇尚诚实劳动,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师生员工以及以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在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高度珍惜国家、学院、教职员工本人的学术名誉。

第五条 教职员工应以育人为天职,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六条 教职员工应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努力培养人才、繁荣学术研究、勇攀科学高峰。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已有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成果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六)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论文或著作。

(七)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八)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九)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九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处理)。

(一)教职员工凡有第八条诸款行为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给予相应处理,对采取第八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对其获得的奖金、补贴等予以追回或建议追回。

(二)学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院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若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人不宜参加调查评议,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 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与仲裁。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组织临时调查组,于30日内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临时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四)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意见进行审议。若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五)科研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若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服,可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违反学术道德者纪律或组织处分。

在学院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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